陈教练是国内著名的健身教练,经常参加国内国际健身比赛并多次获奖。2011年4月,陈教练发现在浦东新区人民路的某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的巨幅健身宣传海报是自己以前拍的宣传广告。未经自己同意怎么就用上了?陈教练要求健身会所撤下广告并赔礼道歉,但是多次约谈都遭到“冷处理”,陈教练遂将健身会所告上法庭。
原告陈教练则提出,网络上下载的照片是自己以前的宣传照,但是被告健身会所将其挂在大门口,明显是要吸引客源,属于商业用途。早在2011年10月,原告已经委托律师向两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是对方不接待、不回复、不撤牌,致使自己的肖像被擅自利用数月之久,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所以现在要求健身会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陈教练确实在2011年10月向健身会所发函,要求撤下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的印有原告肖像的广告牌。同年10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也接受原告委托,对该处户外悬挂有原告巨幅照片的广告牌做了公证,另查明,现在广告牌已经被撤。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原告在健身行业的良好形象,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其经营健身会所的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知情更能证明健身会所未能妥善管理,造成了侵权的事实。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两健身会所赔偿陈教练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5000元,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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