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当事人组织消费者参与免费体验,利用课件进行宣讲,体验结束后再赠送小礼品。当事人宣称其经营的可喜安温热电位治疗仪具有“治疗老年人多发疾病(糖尿病、风湿病、高血压等),预防疾病(中风、痴呆、癌症),延长寿命”的功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课件宣传内容与其医疗器械的注册登记表内产品适用范围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基本案情:1月29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陈某杰以购买保健品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本案涉案群众高达800余人,涉案金额1.5亿元。4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杰已被唐山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本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基本案情:山西省太原市公安机关抓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涉案保健食品“固本修夷”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经查,梁某兵、梁某祥等人向全国31个省区市大肆销售“固本修夷”等多种“保健”品,非法销售额达700余万元。
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已被太原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海市查处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未经认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其经营的KI多醣体、KI谷蔬全餐产品(固体饮料)等产品的宣传广告,宣称“产品具有活化免疫细胞,能够促进免疫系统正常化”“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所有慢性肝病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同时,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谎称取得配方专利权,与公司及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另外,KI谷蔬全餐产品在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九条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该局对其罚款50万元。
基本案情: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冒用其名义生产、销售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并通过淘宝、微店等电商平台销售。早在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经前期摸排,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一举捣毁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生产加工窝点,查处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25箱,西布曲明原料7桶,及大量标注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包装、标签及礼品袋等44箱涉案物资。据负责人韩某交代,其无食品生产资质,为了使销售的瘦身咖啡能够有更好的减肥效果,在生产过程中向咖啡原料内添加了西布曲明。
案件进展: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在河南郑州、商丘等地抓获该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9名。
基本案情: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体验营销,并宣传自己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既不是医疗器械也不是药品,均为普通家纺用品或家用电器产品。当事人在宣传时却明示或暗示其产品有舒筋活血、改善前列腺、治疗肿瘤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江苏省宜兴市查处广缘积德中医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熟人介绍、赠送小礼品的手段,以学习中医知识为名招揽老年人上课,授课现场通过播放视频宣传片和员工口头宣讲等形式宣传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称其具有治疗各种疾病、调理身体的功效。同时,当事人在现场聘用强某开展了中医针灸服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强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宜兴市卫健委认为,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强某开展中医针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强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开展中医针灸服务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强某罚款1万元。
◎江苏省江阴市查处老兵医疗器械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符,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等人群”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该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8万元,合并对其罚款120.84万元。
基本案情: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陈某、黄某等人涉嫌销售宣称具有壮阳功能的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递等方式从上家购入产品,逐级加价后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执法人员查获鹿茸肾宝、顶级伟哥及每粒坚等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共33个品种6180盒(袋)、6万余粒(瓶)。经检测,相关产品均被检出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
案件进展:由于当事人已涉嫌刑事犯罪,湖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窝点6个。湖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及相关情况进一步调查。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其中,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现场摆放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提供免费服务吸引老年人进店体验,并在介绍该制水机制成的所谓“功能水”时列举了20余种病症的饮用量和见效期。同时,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播放产品相关视频中利用统计数据及医护人员形象宣传健康坊温热理疗仪的疾病防治功能。
案件进展: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基本案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长期以赠送日用品、米油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并向这些老年人推销FDP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和关宁片。当事人通过PPT宣传FDP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对心脑血管疾病、肝炎和糖尿病具有治疗作用,在会议室墙上张贴广告宣称关宁片有防治骨质疏松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基本案情:经过近4个月的精心组织和外围调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机关在山东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利用网络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在山东省泰安市和福建省厦门市抓获纪某、马某栋、徐某勇、庄某婷、周某、全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有毒、有害减肥胶囊10万余粒以及大量食品外包装,初步估算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某勇、庄某婷等人将从纪某、马某栋处购买的散装减肥胶囊(该胶囊样品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检验出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包装后通过淘宝网“菲资一号”等网店销售至全国各地。
案件进展: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徐某勇、庄某婷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微信等网络销售方式销售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冬虫夏草(菌丝体)胶囊等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将产品包装中明确标示为食品的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描述为可以起到提高性功能、修复阴茎受损海绵体细胞的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授课形式宣称“公司拥有(买断)专利医疗设备及配套医疗技术10项”“公司在国内与50多家正规医院深度合作”“平台与民间秘方持有人签订长期、独家垄断营销协议,目前已经垄断了治疗心脏病的秘方”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无专利技术,也从未与正规医院合作,不能提供拥有上述协议及秘方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天马服饰时,自行制作发布含有“中国天马服饰对风湿关节炎、肩周炎、冠心病等有辅助调理功能”“长期穿戴天马健康文胸,对乳腺增生、乳腺炎等病症具有良好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等内容的广告,并将普通服饰描述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湖南省怀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基本案情: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玉军经营的云安区容宇日用杂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46张玉石养生垫,在店铺后楼梯内发现有12张放在纸箱内的上述坐垫。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一叠标示有“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健康守护者,红瑞乐邦,服务健康”“远红外玉石养生垫养心护心,滋补肝肾,排除毒素,适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前列腺炎、妇科炎症等常见慢性疾病及各种炎症”等文字的宣传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云浮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使用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悬挂的广告牌、摆放的宣传册宣称该诊所经营的产品鼻优优“90分钟一次性攻克鼻炎顽疾、鼻炎治愈率已达95%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鼻优优内部专用药等药品一批。经甄别,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赶赴广州“鼻优优”总部,查获一批涉案药品及瓶盖、标签等物品。初步统计,深圳市罗湖区梁樱中医诊所使用上述药品为患者“治疗”中已收取费用近150万元。
案件进展:目前,深圳市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并刑拘了该诊所负责人梁樱、医生黄某兰、店员吴某华等3人。3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追查涉案药品的其他流向。
基本案情: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举行会议的会场广告含有“大健康产业:拥有全中国最高端礼当家养生馆,解决腰椎间盘等亚健康问题易如反掌”“《与大师同行》创办于2013年,受无数受益者推崇,是中国教育界公开课第一品牌”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发布上述广告的合法手续。
法律依据及处罚:珠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1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设立的官网上发布了医疗广告,包含“国内首个整形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成活率最高的脂肪填充领导者,一次成型,永久有效”“被视为目前最顶尖、术后效果最好的隆胸术”等内容,并委托百度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百度推广服务。当事人承认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没有客观依据,与事实不符。经查,涉案的推广费用达170余万元。
案件进展: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海南省儋州地区组成传销网络,组织、领导该地区的传销活动。线上依托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进行操作,线下以推销华莱黑茶为名,通过让会员带朋友免费体验,以喝茶聊天、介绍黑茶功效、宣传公司奖励制度等方式不断游说亲戚朋友购买华莱黑茶,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诱骗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截至案发,当事人发展会员96人,层级达10级,涉案金额124.99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海南省儋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1.08万元;将2名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本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富迪小分子肽产品的海南地区经销商,所经销的富迪小分子肽属于固体饮料。当事人的推销员苏某推销时宣称“富迪小分子肽可以抑制癌细胞,几乎所有的病都能用这种小分子肽进行治疗”。同时,苏某还举了一名癌症患者花3000元购买富迪小分子肽治疗的例子。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一般食品类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8万元。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查处李帅从事“保健”品经营中虚假宣传诈骗老年人钱财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雇员发放宣传单邀请中老年人免费洗脚为幌子,举办慢性疾病的预防等健康知识讲座,宣称自己销售的普通食品和用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等功效,诱使中老年人购买。种种证据显示当事人涉嫌通过销售保健品诈骗老年人钱财。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案情进展:本案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人,经初查受骗老人已达383人。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多,本案已由巴中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侦办。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团伙作案、高价短租营业场所流动作战的方式,在大街小巷向中年妇女发放含有“美白祛班治疗,改善晦暗肌肤、淡化皱纹,优点见效快、无副作用”等内容的宣传体验卡片进行虚假宣传,对有意向的潜在客户进行诱骗消费、恐吓强制消费,骗取顾客钱财。同时,当事人使用的膏为局部麻醉使用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案情进展: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美容院对“营业款”进行清退,截至4月22日已清退78.0258万元。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并刑拘1人,网上追逃1人,传唤涉案人员11名。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推广和销售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二类医疗器械),除了摆放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等设备让老年人体验外,还在体验区墙体上悬挂含有“20年无人能复制,全国唯一拿到恢复胰岛功能广告批文”等内容的宣传牌,当事人对上述宣传用语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另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蜂王浆、核桃粉等食品。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共计70种,货值金额合计65375.6元,违法所得合计28385.0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大邑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没当事人304511.89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中西医科三联疗法”广告中有“自然免疫平衡三疗法,创立完善一套独具特色的肾脏病糖尿病系列治疗方案,其目的在于调整肌体平衡,抑制免疫反应阻断肾纤维化,改进和恢复肾功能”等内容。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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