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伟能诉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能诉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2041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伟能退还22万元;二、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伟能支付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日(2016年11月2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伟能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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