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强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强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合同款44000元(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清洁承包款)及至支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9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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