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在健身中心泳池内三分钟后被发现

  男子停止游泳走了几步后,突然倒在泳池内,三分钟后才被发现救了上来。经抢救无效,男子不幸殒命。家属将健身中心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中心赔偿死者家属47万余元。

  59岁的于先生是大连高新区一家健身中心的会员。2017年8月21日下午3时许,于先生来到健身中心的游泳馆内游泳,健身中心的泳池规模不大,仅有三排泳道。监控录像显示,于先生在泳池靠近休息椅一侧的泳道内游泳,15时39分11秒左右,于先生自行停止游泳走了几步;15时39分26秒左右,于先生倒于泳池内。

  15时42分27秒左右,泳池中有人发现沉于泳池的于先生并开始实施救助,15时42分50秒左右,几人将于先生救助到泳池边并实施了心肺复苏。在事发现场发现及救治于先生的人当中,没有穿着救生员明显标识服装的人员。

  当天15时43分,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120赶到现场,随后将于先生送至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猝死、溺水。经抢救无效,于先生不幸去世。事故发生后,健身中心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对游泳馆进行了闭馆整顿。

  据悉,于先生曾经在2013年7月16日做过手术植入心脏起搏器,患高血压病及糖尿病多年。

  于先生家人认为,健身中心未取得开设经营泳池资质及行政许可,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保设备、设施及配置救生、救护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救助,致使于先生长时间陷于危险境地而无人发现、救助,错失了救助时间和机会,造成于先生猝死,健身中心负有责任。

  于先生家人将健身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泳池边并无救生员巡视,导致于先生沉入泳池后足有三分钟之久才有人发现。发现于先生沉水并实施救助的人中,亦无人穿着救生员明显标识的服装。据此可认定,健身中心在事发时没有配备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于先生,没有对于先生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延误了于先生的救治时机,存在过错。

  根据原告的主张,游泳属于高危险性运动,故于先生本人对于其在游泳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即使于先生选择了游泳的运动方式,也应控制运动的强度并在家属陪同的情况下进行。于先生本人及其家属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于先生去世后,其家属拒绝尸检,导致于先生的死因无法查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对于先生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侵权责任。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中心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万余元;健身中心赔偿于先生母亲2.2万余元生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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